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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声明

一、著作权声明

  1. .taipei域名管理局网站上刊载之所有内容,除著作权法规定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如法律、命令、公务员撰拟之讲稿、新闻稿等--请参考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外,其他包括文字叙述、摄影、图片、录音、影像及其他信息,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2. 上述不得为著作权标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欢迎各界广为利用。
  3. 本局网站信息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应取得该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后,方得利用。
  4. 上述「合理使用情形」,说明如下:
    1. 本局网站上所刊载以本府名义公开发表之著作,即著作人为本府者,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利用时,请注明出处。
    2. 本局网站上之信息,可为个人或家庭非营利之目的而重制。
    3.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本府网站上之信息,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4.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请参考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5. 除了合于著作权法第八十条之一非移除或变更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否则无法合法利用著作;或者因为录制或传输系统转换时,技术上必须要移除或变更的情况之外,本局网站所标示之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许可,不得移除或变更。

二、连结至本局网站

一般而言,任何网站连结至本局网站,毋须经过本局同意,然而连结须明白标示本局名称,若是连结会误导使用者,本局将不允许此连结行为。

三、本局网站之相关连结

为供网络用户便利,本局网站仅提供相关网站之连结,对利用人涉及该网站内容之使用行为,本府局不负责任。

四、免责声明

本局网站所提供相关链接网站之网页或数据,均为被链接网站所提供,相关权利为该等网站或合法权利人所有,本局不担保其正确性、实时性或完整性。

著作权侵权处理办法

一、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权,并依「著作权声明」及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保护著作权,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

二、如果您(著作权人、制版权人或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认为本局网站的内容侵害您的权利或有违反著作权法等情事,本局将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通知本局
请您填写「著作权侵害通知书」,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成电子文件)至本局,恕不接受电子签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无须补正(详参通知补正),依您所提供的数据,本局初步分析内容有侵权或违法之虞时,本局将先行从网站上移除内容,但会保留及封存移除时的相关资料(著作权法第90条之10)。

(三)转知涉有侵权之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
本局会将您所提供的联络数据(姓名、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转知用户,请他(她)与您联系及沟通解决争议(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2项)。

(四)使用者异议
如果使用者认为没有侵害著作权情事,须填写「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送本局,如无须补正(详参通知补正),本局会将异议内容及联络数据(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转送给您,您必须在接获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已对使用者诉讼的证明(含报案三联单),否则本府局于通知您的次日起14个工作日后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传(著作权法第90条之9)。

其他注意事项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异议通知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代理人应同时声明其已受当事人(著作权人、制版权人、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或使用者)委托,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通知补正

  1. 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内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将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2.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接到通知补正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未完全,视为未提出「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
  3.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补正或补正未完全者,不得作为本局知悉侵权情事之依据。

(三)3次侵权终止服务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权情事,本局将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1项第2款)。
(四)个人资料保护
本局重视个人资料保护,处理著作权侵权过程中,除联络数据(姓名、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外,本府不会局供您其他足以识别他人之个人资料,如您欲取得该项资料,您须向刑事警察局报案或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刑事告诉,本局将依前开单位来函配合提供。

(五)本局联络窗口
单位:中华电信数据通信分公司
信箱:service@hi.taipei
地址:台北市信义路一段21号

数据更新:2019-06-03发布日期: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