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任何网站连结至本局网站,毋须经过本局同意,然而连结须明白标示本局名称,若是连结会误导使用者,本局将不允许此连结行为。
为供网络用户便利,本局网站仅提供相关网站之连结,对利用人涉及该网站内容之使用行为,本府局不负责任。
本局网站所提供相关链接网站之网页或数据,均为被链接网站所提供,相关权利为该等网站或合法权利人所有,本局不担保其正确性、实时性或完整性。
一、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权,并依「著作权声明」及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保护著作权,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
二、如果您(著作权人、制版权人或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认为本局网站的内容侵害您的权利或有违反著作权法等情事,本局将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通知本局
请您填写「著作权侵害通知书」,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成电子文件)至本局,恕不接受电子签章。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无须补正(详参通知补正),依您所提供的数据,本局初步分析内容有侵权或违法之虞时,本局将先行从网站上移除内容,但会保留及封存移除时的相关资料(著作权法第90条之10)。
(三)转知涉有侵权之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
本局会将您所提供的联络数据(姓名、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转知用户,请他(她)与您联系及沟通解决争议(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2项)。
(四)使用者异议
如果使用者认为没有侵害著作权情事,须填写「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送本局,如无须补正(详参通知补正),本局会将异议内容及联络数据(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转送给您,您必须在接获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已对使用者诉讼的证明(含报案三联单),否则本府局于通知您的次日起14个工作日后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传(著作权法第90条之9)。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异议通知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代理人应同时声明其已受当事人(著作权人、制版权人、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或使用者)委托,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二)通知补正
(三)3次侵权终止服务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权情事,本局将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1项第2款)。
(四)个人资料保护
本局重视个人资料保护,处理著作权侵权过程中,除联络数据(姓名、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外,本府不会局供您其他足以识别他人之个人资料,如您欲取得该项资料,您须向刑事警察局报案或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刑事告诉,本局将依前开单位来函配合提供。
(五)本局联络窗口
单位:中华电信数据通信分公司
信箱:service@hi.taipei
地址:台北市信义路一段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