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成立之公益團體且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或新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始具有申請資格,申請免付費,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起開放,採先申請先擁有原則,一公益團體僅可申請一筆公益網址。
申請臺北市政府將針對申請資格及申請名稱進行審查,若申請人所提供之文件不足,臺北市政府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及其他文件佐證,並保留最終審核通過之權利,申請人不得異議。提出申請的單位應檢具下列資料:
■ 公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 法人登記書影本。
■ 申請之名稱與申請單位之關連性說明。
■ 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文件掃描email至service@hi.taipei
■ 臺北市政府將針對申請資格及申請名稱進行審查
■ 審查結果通知
■ 可選擇使用簡體中文、正體中文、英文 A-Z 或數字 0-9 及連接符號(-);
■ 連接符號(-)不得置於字首及字尾。
■ 名稱須至少 3 字元且不得超過 63 字元。(針對非英文網址,此規則同樣適用於中文字元轉換 Punycode 之後的長度。)
■ 連接符號(-)不得連續使用;惟連接符號為第三及第四字元且前二字元為 XN 之符合中文字元轉換 Punycode 的對應字元。
■ 若使用中文名稱,最少需一個中文字。
請詳見.taipei頂級網域org.taipei第三層公益網址之註冊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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